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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市场:中药材经销商需以变应变           ★★★ 【字体:
◆假劣药材泛滥 ◆市场亟待规范
越南拟对市场进行整顿
作者:杨福顺、刘国飞 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 录入时间: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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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最近来自越南的报导,随着越南卫生管理部门对东药材(即我国的中药材,越南称传统医药为东医药,基本上等同于我国的中医药,下同)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东药材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原产于我国的中药材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在已查处的不少劣质、产地来源不名、以假乱真等的中药材中,有不少就来源于我国。比如,在查处的中药材中,发现一些药材如黄芪、人参等在售往越南之前就被萃取了药材的有效成份,已经没有任何药性。产地来源不名的东药材也是数量惊人。

  劣质中药材在越南市场存在的根源

  越南和我国在传统医药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对东药材的需求量很大。据统计,越南每年的药材销售量高达5万吨,其中,产自越南本土的东药材(我国中药材行业称之为南药)为1万吨,占20%,其余80%的药材原产于我国,完全从我国进口。

  我国销往越南的上百种中药材,每年的销售量都在4万吨以上,但是,长期以来,中越两国的中药材交易,90%以上都是通过非正规贸易渠道,如边境互市交易、走私、易货贸易等进入越南市场的,只有极少部分通过正规贸易方式销往越南。据来自越南卫生部药材管理司的资料表明,截止目前,越南进口的上百种原产于我国的药材中,登记注册的仅有9种,其余大多数的药材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正贸形式,以及非法销售渠道进入越南市场。

  由于我国销往越南的中药材大多数通过非正常渠道销往越南市场,中越双方管理部门都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仅仅依靠中越两边的中药材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要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得到根本保障,是很难做到的。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中越两国中药材经营者具有很高的商业道德和自律能力,出口越南的劣质中药材的数量也是少之又少,刻意经营劣质中药材牟取暴利的不法经营者只是极少部分。然而,正因为这些极少数,就足以毁掉我国中药材整个行业在越南市场上的盛誉。

  再者,我国中药材经营者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特别是从事中药材边贸经营的从业者,对于中越两国的政策法规知之甚少,缺少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沟通,也是造成我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材销往越南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最近越南河内市卫生局,对河内市2个最大的药材市场检查中发现,所有药材均为“三无”产品(即无产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难辨真伪,这些中药材经营者不同程度地受到越南管理部门的处罚。在越南,这样的中药材产品,也等同于伪劣产品查处。

  越南政府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

  面对比较混乱的越南药材市场,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用药,越南卫生部副部长高明光指出,越南的假冒伪劣药材已经非常严重,到了不得不整顿的时候。

  为有效整顿药材市场,保证药材产品质量,保障民众的用药安全,最近,越南卫生部出台了相应的东药材市场整顿措施,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级卫生部门将加强对东药材市场的全面检查和对经营商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第二、各生产性企业须出示药材产地证明,并且保证产品质量才可用于生产;

  第三、若发现来路不明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材,视同于走私或禁止流通的商品,由职能监管部门进行没收和销毁;

第四、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直至暂停生产或撤销营业执照;

  第五、对于药材零售经营户,若发现出售不能证明药材产地的药材则被视为走私商品,职能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以上规定现已在越南最大的中药材集散地胡志明市进行实施,在取得相应成果和经验的情况下,将很快在越南全国铺开,对假冒伪劣中药材和不符合规定的东药材实行全面封杀。

  越南对劣质中药材的判定标准

  越南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假冒伪劣东药材的鉴定或判定,主要依据我国的相关标准和方法,与我国对假冒伪劣中药材的鉴定标准大都雷同。不尽相同之处,有以下10个方面:

  1.没有在越南注册登记或还没有取得合法销售的中药材品种。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越南进口的上百种原产于我国的药材中,登记注册的仅有9种,只占我国在越南市场销售的极小部分,如果我们仍然沿用原先的方法销售中药材到越南市场,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前景不容乐观;

  2.产地或来路不明的中药材。这部分药材主要是指通过走私或边贸渠道,或非正规贸易渠道销往越南市场的中药材,占我国目前出口越南市场的绝大部分,只有极少部分的中药材通过正规贸易渠道合法外销至越南市场;

  3. “三无” 中药材,即无产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经营企业,这类中药材主要为经过深加工或中药饮片;

  4.非法加工生产或经不合法的企业加工生产的中药材,这类中药材主要也是经过深加工或中药饮片,主要出自于传统中药材经营者不按规定加工的药材;

  5.质量低劣的中药材,如有效成份含量低,不符合用药要求的中药材;

  6.以假乱真,搀假使假,混入杂物的中药材;

  7.虫蛀、发霉变质、受到污染的中药材;

  8.已经过提取,有效成份很低,或没有药效的中药材;

  9.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微生物含量超标的中药材;

  10.属于国际稀有保护品种的中药材。

  不难看出,我国中药材的出口,只有在中越两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才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

  中药材出口需以变应变

  面对越南中药材市场的变化,作为中药材边贸经营者,要以变应变。

  首先,以中药材产品质量为中心,杜绝假劣产品到达越南市场。中药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决定该产品的前途和命运。只有做到假劣产品的杜绝,出口国家所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其次,要逐步抛弃以往的不规范市场操作方式,采取全新的经营观念,把中药材的边贸出口方式慢慢纳入正规贸易的营销渠道上来。比如,与越南相关的药材公司、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彻了解越南政府出台的相关市场操控法规,及时规避风险。

  第三,自觉遵守中越两国的法律法规,积极做好与双边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在合法的条件下做好中药材经营。

  面对目前中药材出口所存在的一些不和谐音符,要进一步全面提升中国作为中药材出口大国的形象,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个人,都要树立强烈的产品质量责任意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做好引导与帮扶,制定相关法规予以制约、规范、监督;企业、个人要加强自律,在市场运作、人员任用、制度规范方面提升管理水平,达到出口产品假劣“零”记录的市场发展的良好格局。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lgf199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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