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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研究: 从一起国际贸易案例看配额制引起的贸易纠纷及处理           ★★★ 【字体:
管理研究: 从一起国际贸易案例看配额制引起的贸易纠纷及处理
作者:张京宏 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 录入时间:200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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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言

  2007年11月18日,笔者收到一个名字叫sherman的读者的电子信件,他要求笔者提供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例方面的参考和建议。阅读该案例后,笔者感觉具有普遍性,因此写成文章,以希望对更多的人有所参考和帮助。

  其提供的案例原文是英文,如下:

  Buyer and seller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sugar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New York on CIF terms. They added language to the contract that delivery was to be “at a customary safe wharf or refinery at New York, Philadelphia, or Baltimore to be designated by the buyer.” Before the sugar arrived, the United States placed a quota on sugar imports. The sugar was not allowes to be imported and was placed in a warehouse. The buyer refused the documents and the seller sued, claiming that the import restriction was no excuse for the buyer’s nonpayment. The buyer argued that the language calling for delivery to a U.S. port converted a shipment contract into a destination contract. 

  Question: 1. was this a CIF contract or a destination contract?

       2.What was the effect of the additional shipping language used by the parties? 

       3. Why should the parties not attempt to modify a trade term or add other delivery language?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reply! Thank you!

  笔者大体看了看,案例的意思大概是说买卖双方签定了一份从菲律宾到美国的CIF格式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买卖糖的。该合同增加了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约定在买方指定的纽约、费城、巴尔的摩的工厂或码头进行安全交付。但在货物运输途中,美国方面开始对糖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制。糖被禁止进口滞留在仓库,买方拒绝了收取单据。而卖方则说“限制进口的食品”不能成为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买方称附加条款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美国港口已经默认装运合同为到达合同。

  Sherman提了三个问题:

  1. 合同的性质,是离案或到岸;

  2. 附加条款的作用;

  3. 为什么双方不尝试修改贸易条款或其他条款。  

  一、 问题的分析

  第一个问题核心就是对CIF格式合同的理解和掌握。CIF是国际交易的一种方式,英文全称为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 保险加运费),又称到岸价。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也可以写成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C&F价通常是FOB价再加上海运费的价格。

  CIF中,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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