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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管理规定         ★★★ 【字体:
风景区管理规定


  __市水月岩-__风景区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风景区的管理,给广大市民提供整洁、优美的休闲场所,发挥风景区的功能,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__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水月岩-__风景区的管理范围是:水月岩、狮子洞、白石洞、上水洞、摩地洞、仰天洞、红日岩、马头岩、刘三姐洞、龙岩、__、大坑寨、将军寨和古老村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水月岩-__风景区内放炮采石、烧窑。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风景区以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天然植被、历史遗迹、建筑物和一切自然景观。

  四、在风景区及其外围地带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禁止向上述范围排放污染物;加强对植被的保护。

  五、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确需设置的,必须报经风景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营业,严禁无证经营和流动摊贩进入风景区。

  六、摊点周围卫生保洁由业主负责。各类摊点要备有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严禁把食物残渣和污水丢泼在地面。

  七、不准货车、拖拉机、畜力车、长柄木车板车擅自进入风景区。凡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八、在风景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必须按指定地点、期限进行设置。

  九、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有毒物质。

  3、不得在风景区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4、不得将鸡、鸭、兔、狗、牛等禽畜宠物带入风景区。

  5、不得有损害风景区环境卫生和绿化建设的行为。

  十、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安装杆线、开垦、建坟;

  2、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3、捕杀、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引入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

  4、擅自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5、攀折枝、竹、花;

  6、扰乱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

  7、擅自设点向游人收费。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天然植被及砍伐风景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始得进行。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得故意刁难、阻挠、围攻、起哄、辱骂和殴打管理工作人员,违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佩带执法标志或出示证件。

  十三、风景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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