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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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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社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社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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