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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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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列入预算范围而急需使用的资产,按照预算形成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相关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部)出具意见后,由饭店总经理决定是否确需购建资产。 第十四条 对于确需购建的资产,由饭店总经理将购建计划提请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审批意见执行购建任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饭店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饭店固定资产按账务和实物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饭店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1、饭店固定资产账务统一由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上级公司财务部负责饭店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折旧、资产减值等的账务处理、记录、核算工作。 3、上级公司财务部应会同饭店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和不定期地清点、盘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服役状态、报废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各责任人的资产管理执行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4、对于已提完折旧,尚在服役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与其他资产同等管理。 第十八条 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1、饭店总经理对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有全面责任,饭店工程技术部门协助总经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管护工作。 2、饭店财务部虽不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算,但应按固定资产原始入账价值设置固定资产清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将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归类,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作详细记录,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监督责任。 4、在由财务部统一记录的基础上,将饭店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责任内的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5、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所管理的资产建立资产档案,对本部门的资产位置、功能、工作状况、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能源耗用情况、修理维护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种信息作详细记录,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特殊技能、须持证人员操作的设备,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7、各部门应对管辖内的资产形成定期检修制度,以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建筑物的功能完好。 8、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对资产的清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由上级公司统一核算。除以下情况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单项资产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类 1、房屋 a)营业用房20年 b)非营业用房20年 c)简易房5年 2、建筑物15年 (二)机器设备类 1、供电系统设备15年 2、供热系统设备12年 3、中央空调设备10年 4、通讯设备8年 5、洗涤设备5年 6、维修设备10年 7、厨房用具设备5年 8、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6年 9、电梯10年 10、相片冲印设备8年 11、复印设备5年 12、其他机器设备10年 (三)交通运输工具类 1、客车 a)大型客车(33座以上)30万公里8年 b)中型客车(32座以下)30万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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