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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字体: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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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站、党政工团活动费

  11
  警卫消防费
  物业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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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1
  10
  场区消防、治安维护费

  12
  其他
  综合管理部
  9
  9
  10
  10
  2
  40

  合计
  75
  79.5
  80
  84.8
  17.7
  337

  四、票证管理

  1、取得票据

  (1)普通发票

  凡从外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及防伪水印,并加盖有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内容要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2)行政事业收据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其经济内容必须是合法性收费,且附有收费文件证明,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部门在发生购买物资、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内容填写要齐全,货物名称、修理项目等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填写笼统的,须另附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专用清单。

  (4)各单位从外索取的各种发票要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2、出具票据

  (1)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错格、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产品销售合同方可为其办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单位与本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代开发票,更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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