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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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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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