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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 【字体:
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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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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