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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制度汇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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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投资或贸易性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2.7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8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各分公司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公司同意。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负责人进行;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公司财务负责人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2.9财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其聘用、离岗的基本条件如下: 1、品行端正、工作严谨,熟悉财经法规,能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熟悉企业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工作效率和质量高。 2、在岗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的会计(审计)专业学历。从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开始,3年内必须取得会计初级专业资格,已具备会计初级资格的人员,5年内必须取得会计中级专业资格。 3、愿意从事并热爱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会计(审计)专业学历,经公司考试合格聘用上岗。 4、继续教育期间,凡两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会计岗位。 5、有违纪违规问题或工作业绩考核不称职者调离会计岗位。 6、不得外聘会计人员在公司内从事会计工作。 2.10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1、完成水务集团组织的财务人员后续教育; 2、完成本公司组织的财务人员专项岗位培训。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3.1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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