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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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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对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予“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劝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应于惩戒事项顶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八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二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九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众知。 第十条本章所称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条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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