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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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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原则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且(一)项1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有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第六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人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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