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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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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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