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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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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基于创新性的智力劳动为主形成的,建立在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之上的,依法律规定或确认而赋予的专有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地域性、专有性、时间性等特点。 医药科技成果,是指医药卫生领域中的创造性或创新性科学技术劳动成果。现代医药卫生事业取得的发展,正是依靠科技进步才取得的辉煌成就。十六世纪维萨里的人体解剖学,十七世纪哈维的血液循环学,十八世纪莫子宜的器官病理学,十九世纪魏尔啸的细胞病理学和巴斯德、郭霍的病因细菌学,巴甫洛夫的高级神经活动学说以及现代医学研究中的许多新成就,都为保护人类健康,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医药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有科研论文、专著等文字作品,诊断、治疗和预防等新技术新方法,新药品、生物制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新产品,生物新品种、微生物新菌种,医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因为医药科技成果有服务的只对象是人类,易受外界因素干扰等特点,所以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 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以下意义: 一、它在鼓励权利人更多的创造智力成果的同时,要求发明人尽快向社会公开发明成果,以促进人类的科技进步。 我国的中药行业,受计划经济“大锅饭”条件下被动保护和中药祖传秘方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有名的老中医对于自己经过长期临床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不知道如何获得有效保护,所以秘而不宣,只是通过家传的方式流传下来,致使好的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失传。或者是另一个极端表现是:很多含有丰富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有效方药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无偿使用。 对于许多医药企业不愿意申请专利,理由是怕公开后泄漏其技术秘密,而首选保密方式保护其知识产权。然而,药品关系到公众健康,且公众对所服用或使用的药品具有知情权,因而申请药品生产许可时需要公开其处方及工艺,并符合药品注册审批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标准,从而难以保密;另外,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一旦他人自发研制成功并申请了专利保护后,保密厂家虽然具有先用权,但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生产和使用,不能许可他人生产和再扩大生产范围,使保密技术和相关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制约。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推动了我国医药行业的竞争和发展。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入世”的有关协议中,涉及医药行业的承诺有五项,其中第一项就是保护药品和知识产权。这些承诺对我国的医药行业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并将引导医药行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化学药物企业严重缺乏新药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一旦“入世”,我国将不再能够仿制1993年以后的专利药品,这将严重影响我国制药企业的发展。多数企业面临着由仿制型向创新型转型的需求。这意味着企业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并尽快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成果。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合理调整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个人与社会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着“私权神圣”和“利益平衡”,既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也要满足多数人的利益即公众利益。因为药品的特殊性,因此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大众的健康为重,承担起一定社会责任。这也是医药伦理学对企业和个人的道德要求。医药道德要求我们处理好个人与个人,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实现社会利益下的保护,医药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医药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又设定了一些权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制度、权利穷竭制度、先用权制度等。合理的缓解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因此,推行医药产权保护有利于一些好的医药秘方与工艺出现于社会上。 三、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和技术贸易。 说到国际化不得不联想到我国中药领域的现状。 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中药无法走出国门一方面是因为国外对中医理论的质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设薄弱。 想要使中药走出国门,必须把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同时继承和发扬中医中医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我们还应该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育体系。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入WTO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由于中药对于慢性病的神奇功效,使中药在国际时常中迸发了巨大的生命力,如果我们能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保护体系,必将能促进中药的现代化进程,与各国产品平等竞争。这也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技术贸易。 参考文献: [1]《医药伦理学》 [2]《医药科研方法与知识产权》 [3]《简析WTO和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廖丽云高秀蓉昝旺《西南军医》2007年4月第15卷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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