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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探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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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客观条件看,对经教不改的调查取证缺乏相应的科技基础,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较高。鉴于我国目前人口管理网络基础建设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公安部“百城联网”系统只有100个城市人口查询,还不包括犯罪记录),如果将经教不改硬性作为劳教案件定性的标准,调查取证将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而劳教管辖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轻于刑事案件,这种资源的配置也必将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因此,对劳教对象应以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发生违法行为为定性标准,不应将侦查重点放在对以往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取证方面,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成本的效益最大化。 因此,我认为应将经教不改参照《刑法》中对累犯的规定,推广到《规定》第9条的全部对象,明确规定其为应从重处罚,这一方面可以实践对所有违反《规定》的劳教人员的公平处遇;另一方面也更能体现劳教政策中的改造教育功能。 参考资料: 1、“劳动教养”制度出路何在?——作者:赵恒,来源:检察日报 2、关于劳动教养程序立法的构想——作者宋英辉、许身健,来源:《理性与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3、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作者:刘中发,来源:中国监狱学刊 4、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弊端——作者:魏慧梅 5、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出路——作者:刘中发,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6、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作者:刘仁文 7、《法律的经济分析》——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 8、《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及法律依据通览》——刘建国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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