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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部学习十七大精神心得体会         ★★★ 【字体:
纪检监察部学习十七大精神心得体会

  1、开展执法监察,建设法治政府。行政监察机关需要在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明确改革总的取向是从管制走向服务。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组织者,主要任务是整合公共资源,应管理市场办不了、企业不愿办、社会无力办的事情,而目前政府还管了许多本应由社会或市场管的事。建设服务型政府,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管理的微观内容。而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任务是进一步推行规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权力结构与利益格局的根本性调整,在“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触动了“部门利益”这根最敏感的神经。

  因此,改革的阻力较大、任务相当艰巨。为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就必须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制约。当务之急的是要做到“三个分离”,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行政机关与中介组织分离,行政审批与行政性收费分离。二是要大力推进行政行为程序化、规范化。政府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科学设定行政程序,并进行程序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广大公务员都应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减少随意化倾向。监察机关要督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三是监督健全依法立制机制。行政监察工作不能陷入单纯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误区,更要注重依法治理抽象性行政行为。相对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有的部门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通过文件、规章固定下来强制执行,其危害性更大。要监督部门推行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在制定文件、规章过程中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推行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建章立制等要实行公示,加强民主监督;要推行行业部门立制责任追究制。对明目张胆、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要严肃处理。

  2、开展效能监察,建设高效政府。当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重点是要解决二个方面的效能问题。一个是决策的效能问题。当前,在决策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由于权力过分集中,有的领导“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现象严重存在,往往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就由个人拍板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二是以部门的利益为标准来行使决策权,分割和肢解了行政权力,导致决策的片面性。三是决策权与执行权没有分离,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决策错了照常执行,导致错误的决策迟迟得不到纠正。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的结构趋同化的投资不合理现象,劳命伤财的“政绩工程”等,就是决策失误所致。决策性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决策失误不仅严重影响政府效能,而且往往也隐藏着腐败问题。因此,必须把决策监督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要对行政决策的方式、内容、过程、效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防止错误决策。另一个就是执行和服务的效能问题。当前突出存在的问题是:政令不通,令不行、禁不止,行政执行中的本位主义、部门主义、实用主义倾向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的发挥;不作为、缓作为,有的干部“两袖清风不干事,四平八稳急死人”。一些地方由于行政管理者长期以来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职责,使一些本来很好解决的问题积成错综复杂的“死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行政效率低下。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推诿扯皮,一拖再拖,人为地造成“管理停滞”,大大提高了行政成本。因此,监察机关开展效能监察,重点是要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如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职追究制等,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快行政“提速”。

  3、强化行政问责,建设责任政府。责任政府之所以为民主政治所推崇,主要在于它是要求公职人员或公权机构在接受公权赋予的同时做出相应责任担保和抵押,起到促使其背负责任行使权力、防止擅权和溺职的保证作用。目前,各地已尝试出台了许多问责制度,但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清晰,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配比很不合理;责任定性不到位,常常是大责小问或一辞了之,以此逃避、隐瞒更大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问责手段不全面,多他问少自问,他问又多内部问责,诸多袒护;责任追究不实,甚至欺上瞒下、阳奉阴违;问责机制不健全,往往是一阵风暴,紧时一顿板斧,平时轻轻放过等。

  强化行政问责,当前重点要解决二个问题:一是“问谁”。行政问责对象应是针对一切行政权力的使用者。真正完全意义上的问责,应当包括个人、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的责任。在目前民主政治不断推进的情况下,很多决策不再由个人而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如选人用人、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导班子集体的权力比领导者个人要更大,其担负的责任也要更多。理所当然,也应当成为问责对象。组织机构是一个权力主体,可以行使很多如公共管理、制定政策等重大权力,它也是一个责任主体,其职责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同时它还是一个利益主体,有其利益就会人性化,有人性就会有过失。有权力、有责任、有过失可能,就应当作为被问责的对象。但是很多时候,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的责任被忽视、或以“法不责众”为借口而放过,造成领导班子违纪、组织机构违纪现象不断,许多领导干部也越来越把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作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当然,对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的问责归根到底还是对“人”的责任追究。没有离开“人”的集体,也没有离开“人”的集体责任。对集体问责要有多少人问多少责任、有多大权问多少责任,既体现权力负责制的普遍性,又体现首长负责制的具体化,才能既不缺失,又有效率。二是“怎么问”。在怎么问的问题上,问责作为一种先进政治文化,它要求程序科学;作为一种政治文明要件,要求制度合理;作为一种人民权利的负主张,要求操作有效。要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创新问责形式、把握问责力度。问责机制的核心是通过对官员施加适当压力,促进责任行政。但这种压力过高过轻,力道不当,都有可能适得其反。要合理区分责任,既不让个人责任为集体责任当“替罪羊”,又不能让集体责任替个人责任当“挡箭牌”。要合理配比责任,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均衡和一致,有多大权就问多大责,既不宽放也不严苛。要合理确定责任,充分权衡主客观因素,做到处理处分适当,既不能追究责任过轻导致无动于衷藐责,又不能追究责任过重导致“动作变形”惧责。

  (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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