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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电视讲话           ★★★ 【字体:
副县长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电视讲话

同志们: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年是新《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第二年。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向兢兢业业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向关心、支持这项事业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8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三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议,推进消费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

  “消费与责任”,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要督促和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及有关行政部门、有关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继续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政府行政保护的同时,应加大社会保护的力度,动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自觉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把消费维权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

  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要倡导一个新的工作理念,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层次。特别是在解决各种消费争议中,要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积极主动,依法办事,妥善处理,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工作的大局。要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方向,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诚信承诺活动,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各种消费纠纷,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以展,防止工作的片面性,最终达到消费和谐和社会和谐的目的。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工商、质监、药监、卫生、烟草、农业、司法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XX省人大新颁布的《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切实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经营者各种违反诚信的行为,加大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提高消费者的文明素养,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我们相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力指导,有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积极参与,“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一定会很好地开展起来,并在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思南中取得积极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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