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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方面评估验收的说明讲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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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年文盲工作,是基础教育发展的首要目标,也是实现科教举国的伟大战略目标的奠基工程。 “普及程度”在“两基”检查和评估验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因为提高普及程度既是“两基”达标的出发点又是目的。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普及程度方面的检查验收和评估的几个问题。 一、“普及程度”验收标准及说明 (一)标准 按内教督发(1998)3号和(2004)9号、10号文件的要求,指标达到程度应该是: 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100%。 2、初中阶段入学率:城镇达100%,农村(牧区)达95%。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镇达80%以上,农村(牧区)达60%以上。 4、辍学率:城镇小学要控制在1%以下,农村(牧区)控制在1.5%以下,城镇初中要控制在2%以下,农村(牧区)初中控制在3%以下。 5、完成率: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城镇达到98%,农村(牧区)达到97%;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镇达到95%,农村(牧区)达到90%。 6、15周岁人口文盲率:要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 (二)指标内涵要点与计算公式 1、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系指正常儿童入学率,残疾儿童入学率另项统计。 2、适龄人口以本旗(县、市、区)户籍为准。凡户籍在本旗(县、市、区),但在外旗(县、市、区)就读学生,应计入本旗(县、市、区)在校学生数中(要以旗[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的借读生“回执”为依据)。户籍不在本旗(县、市、区)借读的学生,不计入本旗(县、市、区)在校学生数中,(计入“借读生”花名册)。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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