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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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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标本兼治,使农资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做到立案查处率、处罚结案率和办案正确率98%以上。 ——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普法教育得到切实加强,农资生产和经营人员普法面达80%以上;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面达90%以上;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面达100%。法律意识和素质明显提高。 三、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全面推进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综合执法是近几年农业行政执法实践的重要成果,已经得到了浙江省上下的认同,今后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着重在“完善、规范、提高”上下功夫。 (一)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根据这些精神,为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最近浙江省农业厅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等4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要健全机构。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但不少地方或多或少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落实、内部设置不合理、性质与类别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影响执法职能履行和工作开展。为此,需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加快健全机构。尚未建立执法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虽已组建但存在问题的要尽快解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机构编制,明确其为行政单位,或确定其为监督管理类性质并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要明确职能。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执法职能,主要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初级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已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但还没有集中处罚权的应抓紧集中到位,以防多头处罚,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三要配备力量。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依法性强,任务重、要求高,人员力量强弱直接影响工作开展。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选调或公开招考录用的办法配备人员,充实力量,以确保执法人员素质。 四要加强县级农业执法工作。县一级执法机构直接面向基层,最了解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又具备快速反应的优势与条件,是农业行政执法的主要执行者,是农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关键。近年来,许多县级农业执法工作显示了勃勃生机与活力,扩大了社会影响,树立了执法权威,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省、市一级也要坚持综合执法的方向,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以推进规范化建设为主要抓手,切实保障农业执法高效运行 第一,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在坚持综合执法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健全执法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执法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近三年来,浙江省开展了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创建活动,成效很大,但对照“五有”标准,无论硬件还是软件,差距都比较大。为此,浙江省农业厅将从明年开始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单位进行考核验收,以达到执法体制更加完善,执法制度更加健全,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为民更加优质,执法工作更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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