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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争创国家级文明单位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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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提高学生知识、能力、素质、文明程度水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名列前茅。 9、系(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方面有特色,定期研究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系(中心)各项工作走在前列。做好宣传舆论工作,注意形象设计;定期在学院内、外宣传报导学院和系(中心)的典型经验、科技成果,扩大学院和系(中心)的知名度,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在学院的院报、门户网站上发表文章全年不少于5篇;各系(中心)对外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力争全年不少于1次。 10、遵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黑河市文明单位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要求,各系(中心)认真对照检查,落实专人负责文明单位材料,按年归类,随时接受上级(省、市、院)有关领导组织的检查、指导。 11、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本部门全年工作任务,在学院改革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党建、管理服务、思政方面获院(含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奖的,学院给予加分。 (三)“文明职工”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院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 3、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修养,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引领、教育和影响学生,言传身教,乐于奉献。 4、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5、关心学院的发展,尽心竭力为学院的发展建言献策,以实际行动为学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6、自主创新,锐意进取,团结协作,热于奉献。 7、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礼貌待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文明职工”评选资格: 1、病假累计一个月,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2、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违法违纪行为; 3、有重大责任事故者。 七、奖励措施 学院对评比的文明单位将分别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二级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学院奖励其年终评优指标1名,单位负责人年终考核可直接被评为“优秀”等级。 (二)对荣获“文明系(中心)”、“文明处(部)”荣誉称号的单位,学院给予500元奖励;获得“文明职工标兵”称号的个人,学院给予100元奖励。 (三)“文明科室”的奖励办法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奖励办法由学工部制定并落实。 八、其他 本方案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黑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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