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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印制度 | ||||
一、各部门、车间需打印或复印的材料,须经过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再经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予以打印或复印。 二、总经办对部门、车间送印的文件进行审核,能打印的材料不复印,能手抄的材料不打印。 三、打印的材料须用碳素或兰黑墨水抄写。文件用拟稿纸抄写,并办理签批程序,交总经办统一安排,隔日取件。(急件除外) 四、打印件要求字迹清晰,段落分明,标点正确。打字员发现原稿有差错或疑问时,由拟稿人改正,打印稿应经过拟稿人校对无误后,方可油印。印后蜡纸和多印的份数应及时销毁。 五、复印机由总经办专人操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复印材料由总经办统一安排,原则上各部门上午10:00前送来的材料下午取,下午3:00前送来的材料次日取。特殊情况需交分管领导批准,作急件处理,否则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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