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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 【字体:
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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