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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住宅出租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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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协议 甲方(出租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承租其位于*****5幢205室的住宅一套(以下简称该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41.52平方米。乙方需按本《房屋出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义务。 协议正文: 第一条:该住宅的租金为人民币9000元/年(合750元/月),由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首期房租人民币4500元的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的签字日,第二期支付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以前; 第二条:该住宅的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由甲方向乙方提前收取(与房租一并收取);该住宅的电费、水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向乙方收取;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收取“住宅综合保证金”人民币3500元,本《协议》正常终止时,若未发现需赔偿或/和补收事宜时,甲方向乙方全额反还(不计利息); 第四条:乙方承诺爱护保护该住宅的建筑主体、装修装饰、固定或非固定家具、以及相关的家电设备、卫浴设施及门窗地板等;乙方承诺不对该套住宅的墙面等部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污损(包括钉钉和刻画); 第五条:该住宅内的甲方财产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窃、损坏、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住宅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等情况,导致甲方财产严重受损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相关损失(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 第六条:甲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明确告之乙方应注意的相关安全事项,乙方保证其在使用该住宅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事故(含人身伤害及意外伤害)均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有权对该住宅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不得拒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该住宅的任何门锁; 第八条:应乙方要求,该住宅的电话由乙方自行向电信公司申请,其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乙方应使用甲方在该住宅装修时设置的电话线路,不得另行在该住宅内装置电话明线; 第九条: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必须和甲方共同对该住宅内的装修装饰、家电家具、设施以及水、电表起始数据进行验收(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清单),验收完毕,共同在在《附件》上签字; 第十条:甲方若急需使用该住宅时,应至少提前20天告之乙方解除本《协议》,并一次性向乙方补偿200元,租金按实际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以上时,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终止本《协议》,收回该住宅的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 1)乙方利用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该住宅用途的(如用作仓储);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住宅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4)乙方有严重损坏、破坏该住宅内甲方财产的情况;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拖欠房租和/或其他相关费用十天以上时; 6)乙方拒绝甲方对该住宅进行检查和/或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重大违约嫌疑时; 7)乙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导致周边居民向甲方反映时; 第十二条: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时,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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