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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位租赁合同 | ||||
甲方:武城县委宣传部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甲方租用乙方广告立柱南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位坐落地点:京福高速公路德州段,减河北岸立柱广告牌南侧一面。 二、广告位尺寸:18米×6米 三、广告位租用期限及费用 广告位租用期限为壹年,即2005年9月12日到2006年9月11日租赁费40000元,计肆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签定合同后应付广告位租赁费的全额,逾期付款,乙方有权拆除画面。 五、甲方负责喷绘画面及安装,如发现问题与乙方无关。 六、甲乙双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规签订本合同。 七、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发布广告的全部证件、内容和图片,不准有虚假。 八、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纳广告位租赁费,逾期付款应按广告费的总值赔偿乙方 5 %(按日计算) 。 九、合同生效后,甲方需要改换或停止发布,应在制作前五天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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