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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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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监理工程师就下列工程发给移交证书: (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 (b)监理工程师表示满意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的未作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监理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移交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保修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要求修复地表 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时间自: (a)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又第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保修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以后尽快予以完成。 (b)接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E终了2前的位变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理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Z儿 49.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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