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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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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文字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五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六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建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甲、乙、丙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丙方授权的代表在中国_____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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