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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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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或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签字盖章) 承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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