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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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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让与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产品在验收时不能达到合同附件__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以至于引进方不能把合同产品投入成批生产,引进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让与人应将引进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加上年利率为12%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引进方,同时根据双方的协定,赔偿引进方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让与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产品在验收时有些技术指标达不到附件__的规定,但引进方还能反司同产品投入生产,让与人应根据上述技术偏差的严重程度按合同总价的5%-10%赔偿引进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章 侵权和保密 9.1让与人保证对根据本合同向引进方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和软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向引进方转让该专有技术和合同设备。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让与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合同双方应在十年内对相互提供的具有技术和商务性质的技术决窍、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工厂的水文、地理和生产等方面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上述技术诀窍、技术文件或资料的所有方还是由第三方公开的,则另一方不再承担对上述技术诀窍、技术文件或资料的保密义务。 9.3引进方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之后使用让与人提供的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和软件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章 税费 10.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乘法对引进方征收的与招待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剩就由引进方承担。 10.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邦德国政府关于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议》对让与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10.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11.1合同双方签字后三十天以内,让与人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应由北京中国银行根据外国某一银行向北京中国银行提交的反担保开具。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将持续到合同产品验收和合同设备保证期结束以后。 11.2上与人应按合同附件__的格式提交履约保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11.3如果让与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某项义务,引进方将有权对该保函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如果让与人和引进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洪水、水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的执行,则履行合同的期限将推延一段相当于该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过电传或电报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之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邮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确认。 12.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习快解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13.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促裁解决。 13.2仲裁将在期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乐摩托车商会仲裁委员会按其程序和规定进行仲裁。 13.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4仲裁费用期间,除了合同中拉交仲裁的部分这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一九九__年__月__日在北京签字。双方将在必要时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合同,合同生效日期将以下列事项最后一个发生的日期为准: A、最后得到政府批准一方的批准日期; B、世界银行对合同的批准; C、引进方收到履久保函。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合同获得批准,并用传真或电伟通知对方并以书面确认。 14.2如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经过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则双方有权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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