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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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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 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 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 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 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 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 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 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 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 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 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 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 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 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 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 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 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 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 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 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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