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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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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 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 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 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 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 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 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 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 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 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 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 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 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 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 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 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 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 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 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 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 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 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 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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