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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歧视已成和谐社会隐患 立法禁止势在必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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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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