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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人大代表的监督比较           ★★★ 【字体: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人大代表的监督比较

  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2年多了,**县人民检察院自2004年12月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共办理3件不起诉案件,人民监督员通过审查案件进行表决,均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笔者认为,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能使人大的监督赋予具体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针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决定逮捕、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的外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而创建的一项新制度。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查办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中,凡是犯罪嫌疑人不服决定逮捕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诉处理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这些法律条款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的人民性,明确了有关国家职能活动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要求,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规范化。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

  在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中,虽然包含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监督制约机制也都发挥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局限性也不可避免地显露出来,即缺乏一种新的具有具体内容和规范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人民监督员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这意味着在检察工作中增设了一条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对其他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又要自觉地接受其他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制约。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而言,检察机关集立案侦查权、逮捕权、起诉权于一身,在上述诸环节中无任何外部制约权力存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径,由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地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

  三、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及监督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23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事项的仅限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三项工作:(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四、大代表监督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大代表的产生

  人大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性能属于权力性监督,这一性质是由我们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因而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它是以人民作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国家权力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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