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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 【字体: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既然国有企业不能对自己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又如何能享有处分权?《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处分其法人财产大概依此而来。众所周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之命运的权能。[11]只有所有人才能依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已的财产。国有企业能依法处分其财产,这种处分权能已经超越了没有所权的权利人的权限,已经行使了所有人的意志。所以,这种处分权的行使表现了国有企业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

  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占有、使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12]国有企业依法占有、控制着企业财产,因此,它享有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13]国有企业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企业财产进行使用,组织职工合法使用其财产,通过使用而创造出新的价值。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的权能。

  下面,笔者简要分析一下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的财产是否享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14]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生产的利润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上缴给国家,另一部分以工资的形式分派给职工,还有一部分以公益金、公积金、企业利润的形式留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事实上支配了其创造的利润的一部分。而收益权能是所有物的新增经济价值,包括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所以,笔者认为,法律上虽然没有承认国有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收益权。但事实上,国有企业对其创造的利润享有一定的收益权。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一定的处分,占有、使用、收益权,这已经包含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已经完整的包含了这四项权能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最大特点是能独立承担责任。一定的责任财产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国有企业法人的责任财产在那儿?按照《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只不过是经营着而已。我认为其做为法人的条件已经大打折扣。经过改革的国有企业只能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因而,企业的自主经营、自免盈亏能力也是相对的。最终,国有企业只能成为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人,因而,就其所能承担的责任而言,也必然具有“一定”的范围。[15]因此,国有企业法人能否承担全部法人责任已值得怀疑。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承担全部法人责任,而要承担法人责任,就必须使其法人财产落到实处,就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对其有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虽然,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在企业财产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起首要作用的不是物品的所有权,而是有价证券所有权,是各种股票和债权的所有权。”但由于现代社会财产结构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有形财产仍然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的物质基础,仍然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所运用的主要物质资料,仍然是公司信誉的主要担保手段。因此,有形财产仍然是企业财产的核心,国有企业对其有形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仍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核心。

  总之,不管是从国有企业经营实践、所有权权能的角度来分析,还是从法人的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种权利。因此,我认为不管法律上承认与否,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这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之一。

  (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有债权的性质

  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16]现代意义上的财产在英美法系国家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是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总和。按照此种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狭义上的国有企业财产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如厂房、设备;中义上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则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品的总和,不仅包括上述有体物还包括公司的专利、商标等无体物;广义上的公司财产则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不仅包括上述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品,还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债务。笔者认为广义上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概念正确的界定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范围,因此,笔者是从广义上认识和分析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

  前已述及,债也是传统民法中财产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有企业法人做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很容易在民商活动中与他人发生债的关系。当国有企业做为债权人出现时,其他主体对国有企业所负的债务应当得到履行。当债尚未履行时,国有企业这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仅仅是期待利益,期望其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表现在会计帐簿上就是应收帐款。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国有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其偿还债务。经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债权也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以债权形成存在的那一部分法人财产的性质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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