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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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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x农信社贷字(2005)第1号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xx县xa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b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c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d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e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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