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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波等15人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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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波等15人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 2005)陕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力,男,16岁,1988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住大荔县石槽乡马一村七组。系石槽乡初中学生。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元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雪莲,系被告人王力之母。 指定辩护人张菊艳,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波,男,19岁,1985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三组。2000年3月24日因绑架被劳教三年。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军平,男,18岁,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三组。2003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白涛,男,16岁,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苏胡村一组。2003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卫国,男,20岁,1984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马一村四组。2003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立强,男,19岁,1986年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潘家村七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波,男,20岁,1985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秦家村一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含,男,16岁,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六组。大荔少林武校学生。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飞,男,17岁,1987年1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住大荔县石槽乡秦家村二组。石槽乡初中学生。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雄,男,16岁,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一组。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旦旦,男,19岁,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秦家村一组。2003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阳 ,男,18岁,1986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四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红亮,男,17岁,1987年4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二组。2004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雷,男,18岁,1986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四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磊,男,18岁,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住大荔县石槽乡潘家村五组。石槽初中学生。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潘立强、秦波、马卫国、刘含、潘磊、秦雄、秦飞、秦旦旦、王力、李红亮、王阳、王雷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4)渭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力法定代理人李雪莲不服提出上诉,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本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伙同李伟彪(在逃),携带钢管等工具,窜至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四川妇女蒲某某租住房内,采取威胁手段,抢劫现金1500元。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又分别对蒲某某实施了强奸。自2003年3月至10月间,以被告人王波为主预谋、纠集被告人李军平、白涛、潘立强、秦波、马卫国、刘含、潘磊、秦雄、秦飞、秦旦旦、王力、李红亮、王阳、王雷等人,先后分别结伙在大荔县石槽乡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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