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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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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调查取证公证员负责制 公证员因办证的需要,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实、行为、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证、核实时,我们处坚持调查取证公证员负责制,要求调查人员严格按照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忠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⑴、调查取证的形式 A、询问证人; B、核查户籍、人事档案材料及其他书证; C、调取物证、视听材料; D、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现场勘验; E、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调查取证活动。 ⑵、调查取证的范围 A、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有疑义或因当事人举证不足; B、出具执行证书; C、保全证据、提存; D、经历(一年以上); E、房屋的继承、析产; F、其他重大的公证事项。 ⑶、调查取证的方法 A、从事调查活动时,严禁将当事人或与公证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一同带往调查地点,调查的内容应当与公证事项有关,严禁以公证处的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公证各项无关的事实; B、调查活动应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复印或抄录的材料应注明出处,并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实、盖章; C、谈话笔录、调查记录或工作记录内容应准确、详尽,作成后交被谈话人核对、签名,确实不能签名的,可由其本人盖章或按手印;调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谈话笔录,调查记录或工作记录若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加盖被谈话人的签名或按手印; D、进行电话调查的,应制作电话记录,记明发话人、发话时间、发话号码以及受话人、受话号码、通话内容等; E、作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应辅之拍照、录像,拍照人、录像人还必须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⑷、在调查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对于公证员在调查中发现调查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完全致时,为提高办证效率,可以不做调查记录,允许有条件的“内心确信”。 3、坚持处务会议讨论案件制 ⑴、处务会议讨论案件的主要任务 A、研究公证业务的新情况、新问题; B、总结公证业务中带有指导性的经验; C、检查、监督公证质量; D、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 ⑵、处务会议讨论案件的原则 处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形成例会,必要时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处务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任也只有一票,主任必须执行处务会议的决定。 4、坚持案件的三级审批制 ⑴、案件审批三级制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案件的审批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派的公证员审批,我们处对案件的审批采取三级审批制。 一级审批制指参照主办公证员出证方式审批,由承办公证员办理后再审批。 具有独立办证公证员的条件: A、具有公证员资格,在业务部门办证三年以上; B、法律本科毕业; C、办证质量良好,连续三年无错、假证。 独立办证的范围: A、出生、婚姻状况、学历、经历、成绩、死亡、生存、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委托书; B、婚前财产约定、房屋买卖、房屋租赁; C、民间借款协议、个人购房贷款、抵(质)押合同(包括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级审批指由承办公证员受理、审查,报审批人员审批后出证。审批范围包括: A、遗嘱、继承权公证; B、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公证; C、企业改制公证; D、新开办的公证事项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公证事项; E、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等。 三级审批制指二级审批人员签署审批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审核后出证。 ⑵、审批职责 对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仔细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各类差错,防止出现假证、错证以及其他不合格证。 ⑶、审核的内容 审批人员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批时,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A、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B、证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C、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D、是否符合公证程序,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人员在案件审批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批: A、法律关系不明的不批; B、谈话笔录与调查材料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C、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调查材料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D、当事人提供材料之间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E、案由与证明不一致的不批; F、不按规范格式制作的文书和不符合其他规定的不批。 5、坚持要素式公证书制 采用要素式出具公证书的,我们处要求应以司法部推荐的参考格式为准,不得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必备要素;做到公证证词的事实认定部分严谨、完整,法律适用部分明确,被证明事项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符合法律、法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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