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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 【字体:
再谈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律师实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4)

和程序的两方面的作用,程序是否正当了解诉讼法基本常识的都可以辨别,而实体的正当性要阐明就不是易事,最有效的当然对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准确的说明。发现真实,使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已发生过的事实一致,实现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的目标,是诉讼制度存立的充分必要的基础之一。

  首先,诉讼中那些事实属于是法律事实范畴,(1)、诉讼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这点前面已作讨论,其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即希望获得裁判者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支持以取得诉讼利益的事实是最主要的一点;(2)、合议庭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依据职权调查取证、采信证据或认定的事实,这部分事实完全是由证据认定的事实;以及(3)、法院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均属于法律事实。最终对当事人有法律意义,有诉讼利益的,具有法律后果的,是法院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

  其次,诉讼中的法律事实是由法官认定,还是当事人自认。法治论坛网友waage分析“诉讼上的所谓法律事实其实是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和证明的作为诉讼请求表现的特定化的法律规范结果之要件,与法官对该主张的判断、认定并无直接关系。因为法官审判是司掌法律的司法,因而只负责判断和决定法律是不是该如当事人主张的那样实际地、现实性地发生。因此法官并不认定任何法律事实,而只是解释法律对法律规范的规定都是什么意思,有哪些适用方法的要求。这与法官作为认知活动的主体来发现现实事物的所谓客观真实完全是不相关的两码事。因此法官判断和决定法律是否该如当事人主张的那样发生的法律适用,即所谓司法的过程是审理,而不是调查、取证和证明。” 据此得出结论:“法律事实不是法官认定出来的”[4]

  现实中诉讼结果最重要的是法院裁决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而不在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对网友waage结论作狭义讨论:

  1、诉讼中被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是通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载体反映出来的;

  2、案件审理是法官,不是法官判决的,而是人民法院判决的;

  假设没有法官、没有合议庭(即没有司法人员、没有其职权),你我能想象出前2条会发生什么?

  “法律事实不是法官认定出来的”这类抽象的、钢性的理论,对活生生的、现实的、具体个案以及审判实践,非常“麻烦”。借以一个比较夸张的实际案例来说明,一个刑事诉讼案件,该案五名被告,公安机关以一个罪名报到检察院,而检察院审查后否定了,以另一罪名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最后人民法院以另一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司法只是审判“而不是调查、取证和证明”,为何三个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同样的证据、作出三种不同的“看法”的涉嫌罪名。

  如果说,不是推定或非定有罪不可的年代,公安机关提出涉嫌罪名,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对,就应当退回,而不应当另立罪名。而人民法院也应当就公诉书提出的指控来审判,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作出有罪判决,而反之作出无罪判决,而不能另定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因为法院只能审判是否有此罪,“而不是调查、取证和证明”判决彼罪。至于检察院是否以新罪名提起公诉,那是检察院的职责与问题。虽然这样的情形今后或许不可能,人们也不希望再发生了,但它起码说明一点,即网友waage的理论与现实有很大距离。如此钢性的、孤立的理论是对网友们、对实际诉讼、法律实务均没有任何直接的、有意义的帮助。

  在诉讼中,尤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官已不再是事实的探知者,而是“审理,而不是调查、取证和证明”,在这点上 网友waage已阐述再清楚不过了。接下来法官该做什么了,是不是应当做“在何种认识程度上可以认定事实存在,或特定事实得以证实的尺度,当证明活动的结果状态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时,在法律上该事实就视为真实”的审判活动[1],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法律上的该事实,即诉讼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事实就是由法官做出的。

  五、小结

  1、认定准确的法律事实是诉讼中最重要的事实

  从法律实务角度讲,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角度出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才是诉讼最应关注的,获得法院裁判文书上认定的法律事实才是最重要的。

  2、法律事实概念的表述理解

  网友xjkszxz提出的:

  (一)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二)“法律事实”是判决书(或者法官、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

  北大法律信息网天问咨询版主乱爬山的回复:

  对法律事实第一种理解无疑是揭示了其本质,是抽象的概念。第二种理解是在法律实务中对法律事实的一种具体归纳,是现象。

  在法律实务中,法官接触到的是活生生的案例,活生生的事实,但并非所有事实都可以引起法律效果,所以法官必须进行判断,在案件的大量事实中,认定能够符合第一种理解的事实,从而形成判决书中的法律事实! [6]
  
  3、诉讼裁判文书中的法律事实是法官认定的

  显然,法官是依据法律规定与法定规则去判断、取舍事实,并非所有的法律事实都被认定,只有能引起法律效果、符合第一种理解的事实才被法官载于裁判文书之中。因此,在诉讼当事人双方提出或主张的诸多事实中,部分与案件无关、未能获得证明、不符合第一种理解的事实,法官一般不在裁判文书中列明。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 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 中国民商法律网

  [2]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部分网友的表述

  [3] 何宁湘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4] 中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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