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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 【字体:
再谈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律师实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4)


再谈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律师实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4)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一文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贴出,引起了论坛上网友们的关注与讨论,并被论坛电子版第八期在理论探索栏中刊出(见左图)。此时同时,这一命题以及相关命题在论坛提出,也同样引起了极大关注。

  本篇将结合在论坛的回复贴以及这类问题、包括对论坛上部分观点、理论研究的基本思路汇集整理在一起,贴出供参考。本篇在标题上未作更改,仅增加“再谈”二字来做区别。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基本表述

  客观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它是“存在于法外空间,是彼岸的自在之物”。[1]

  在具体的个案中,首先是案件事实。观察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

  ① 当事人讲述事件经过与要求、提供证据→→当事人(或律师帮助)选择证据、组织事实、提出建议主张并将其与法律揉合→→起诉提出主张事实与诉请→→ ② 质证、辨论影响法官接受或采纳事实主张→→ ③ 法官采信证据→→司法人员“心证”事实→→法院认定法律事实→→裁判并作出法律文书。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程序的规制下,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案件事实发生了,证据作为事实的载体先是存在于客观世界中,接着进入主观世界,被当事人发现并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最后,在审判中,裁判者眼光往返流转于诉讼两造之间,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法则、经验常识对证据去伪存真,得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逻辑顺序上,案件事实产生于证据之前;但在认识视野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却在证据之后。”[1]

  根据陈卫东教授的上述精辟描述,显然案件事实也非客观事实,实属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网友们表述: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是法律规范中引导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结构要件,所以也称为要件事实、(法律规范)假定。[2]

  本文上篇作如下表述: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3]

  二、诉讼中证据与事实的关系

  表述:

  1、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记载、反映与证明事件事实的载体或抽象体。

  2、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材料。

  3、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所提供各类材料。

  法治论坛网友waage对诉讼中证据的表述“所谓证据,就是用来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事实”。

  证据在发起诉讼前,以及在诉讼过程中被发现、认识、掌握、筛选与组织,当事人为了实现在诉讼目的必然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利益的驱使下,除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外,甚至制造、变造或伪证。因此,保守的说,从诉讼证据这个狭窄的角度上看,应表述为“诉讼中的证据,是多数由诉讼当事人用来证明其主张的法律事实(的载体),而非一定是客观事实”。[4]
  
  三、诉讼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

  究其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在具体案件中,大致有三种情形:

  1、两者之间重合。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反映了自然的客观事实,这是一种追求但不可能完全重合。

  2、两者交叉(即部分重合)。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只是部分,在程度上最多是大部分,多数情形下是小部分重合,即反映事件的客观事实。

  3、不重合。 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这里不讨论生产的原因)与事件的事实完全不一致。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讨论涉及了上述三种情形,而论坛高级成员网友jlg发起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如何认定?》,主要讨论的是后面两种情形。[5]

  正如网友说“没必要考虑那么多吧,诉讼只能依据证据来进行确认事实,而客观事实仅存在于当事人心目之中。因此谈“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本身就存在问题。”[5] 即不是“冲突”而属于两者的“严重的不一致”,直接反映的是两者之间的不重合或较少部分重合。网友waage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其实表示证据及证明不足以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及其内容”是这一现象的正向理解与表述,而反向情形就比较复杂些:

  1、证据存在瑕疵、证据力不强、证据不足、根本没有证据或拿不出证据(正向);2、人民法院对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部分或有选择的采信;3、违反程序法以及证据规则采信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材料;4、其它方面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冲突”,就要针对上述问题下功夫,运气好的话,其“冲突”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四、裁判文书中法律事实的有关问题

  关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广泛讨论,无非是希望人民法院审判公正、裁判符合事实。在裁判文书中,法官作出裁决非常简单,但法官要完成的另一重要任务是对裁判的正当性做出说明就比较难了。这是因为,裁判的正当性来源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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