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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         ★★★ 【字体:
行政诉讼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

的满分。然而事与愿违,原告最终还是走向了法庭。我们分析中标供应商胜出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现行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所致。

  其一,第三方公平公正的评审专家制度的法律空白。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有多个条款规范公共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受聘专家难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审,这部法律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谋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机会。

  因为我国公共采购市场非常活跃的一支庞大队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代理公司,其从业人员鱼目混珠,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从业资格,不需要领取全国统一的上岗执业证,很少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不受公务员编制的法纪约束,没有专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自己建立的专家库内确定评审专家的名单。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的。这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公正和公平。然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源于以私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的专家库,报酬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酬金的多少也是由招标公司决定的。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专家评审意见不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由于评审专家与招标公司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即使想为国家节约公共资金,为采购人获得价廉物美的采购对象,但专家的这些愿望不能妨碍招标公司的获利目的。立法虽然规定中标与否主要看评标委员会的集体意见,但评标委员会毕竟是招标公司负责组建的,是属于临时性的一个机构,正如一次宴会,吃完饭、喝完酒,聊完天,大家就一走了之了,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大家就解散了,不可能独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其二,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制度混乱。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共采购市场的评审专家主要来源于两类专家库,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一是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建立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我们都知道,评审专家大部分都是业余的,有自己的科研任务,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前半天接到开会通知,有些根本就无法参加评审,有些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马上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因为厚如砖块的数百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专家学者全部看完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我们询问过参加过评审的专家,都有一个观点,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基本上是招标公司误导的结果。第三,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审专家的确定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采购人违法行为之一是本次采购血气方面的设备却没有这方面的评审专家。专业不对口的专家参加技术方面的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获得最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第四,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保证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虽然电子商务普遍进入了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互联网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大有帮助,然而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程序毕竟是在我们自然人控制之下。在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情况下,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避免暗箱操作。

  总而言之,不论是立法还是实践,我国现行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果国家想从根源上解决上述的重大缺陷,必须将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法内容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取消能够产生私利空间的法条,同时改变定标方法,限制综合评分方法的广泛运用,拒绝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而才能降低寻租人与设租人合作博弈的机率。人民法院作为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司法屏障,应该对政府采购法有更多的研究,才会懂得保护弱势群体的意义。通过这一案件,能够唤起大家对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更多关注,使今后的政府采购行为更多的暴露在阳光之下,这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具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初稿写于2006年9月8日,本次发表删掉了大部分内容。

  注:本文为群众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的《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的文章,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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