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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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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对本案政府采购活动享有法定的行政监管职责。首先,职责是法定的。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被告于2004年7月27日颁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这部行政规章的第五条规定: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单位(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六条规定: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协调处理各中央单位以及中央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检查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确认或审批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处理供应商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的行政规章第五条、第六条的内容,足以证明被告对争议的采购项目享有法定的监管职权。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本次采购人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均系政府采购当事人,也都是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活动,其法定的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就是国家财政部,也就是被告,作为同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部门,被告对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有权依法从严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其次,救济机关是法定的。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我的当事人先后向采购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质疑,采购人没有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又搪塞其词,答非所问。无奈之下,我的当事人答复期满后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被告提出了投诉。 (三)被告存在不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被告所制定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规定,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4)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5)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6)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7)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8)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9)财政部授权事项落实情况;(10)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从前述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内容可见,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 然而,令人遗憾的事实却客观地摆在我们面前。2004年12月、2005年1月,原告针对采购主体在本次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的行政规章,先后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被告提出了投诉,要求行政主体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对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自原告正式提出投诉截止起诉之日,时间长达四个月,被告承认已经收到了投诉书,但始终没有给原告任何的答复意见。被告长时间行政不作为,其消极怠慢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投诉杳无音讯的情况下,才决定提起今天的诉讼。 (四)被告据以抗辩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成立被告认为,本案是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该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况且已经分别与采购人国家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由采购人统一处理。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分别引用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抗辩,与此同时,又向法庭提供了系列规范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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