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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触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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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我们理解该条中所谓的“不一致”包括两解释中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的冲突。据此我们认为《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与其不一致部分亦应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意见请专家指正。 注释: ①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61页。 ②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杨立新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第7页。 通讯地址:河北霸州迎宾东道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 邮编:065700 电话:1378560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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