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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触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 【字体:
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触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㈢本案被告赵某、杜某、木业公司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失。

  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就同一损害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关系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权人就同一给付时对不同债务人分别单独的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内容相同,各债权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但二者又有显著不同:

  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有不同发生原因。

  2、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勿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连带债务人间有当然的内部分担关系,据此关系存在内部求偿。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相互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

  “另外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在涉讼时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就不无疑问。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按《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同种类(如均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时,才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处理,债权人同时起诉各债务人时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同种类(如一为违约行为,一为侵权行为)时,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几个债务人,为简便程序,也可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对待,因为此时各诉讼的目的在客观上相同。当然,即使将此种诉讼作为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应当对不同的债务人分别作出判决。②

  本案原告齐某损害的事实,基于不同的原因,分别、独立构成雇员损害赔偿责任之债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之债,两者给付内容同一,受害人齐某可选择其一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求偿,且任何一债务人的履行就可使原告的债权得以满足,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特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规定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本案齐某将两法律关系所涉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原告齐某与被告木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获得部分赔偿后,受诉法院尊重了原告对诉权的处分权利,以雇佣法律关系为实体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审理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这样处理是非常适宜的。

  二、关于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应以哪一司法解释为依据

  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以哪一种司法解释为依据是本案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告齐某主张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被告杜某则主张依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两个解释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有很大差异。《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十一项。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上述项目又增加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继治疗费。在计算方法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为:“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和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为:“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两解释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也有同样的差异,赔偿项目计算方法的不同具体到个案,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额的多少就会有很大差别。本案受理法院判决依据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们的意见倾向于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

  ㈠本案原告齐某虽然是因高压电触电遭受伤害,但法院判决最终选择的实体法律关系并非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相比较而言损害的计算方法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判决所依据实体法律关系更一致。

  ㈡从立法依据看,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起始年龄,与人类的平均寿命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有关,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生活水平,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增加,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亦向后推迟,与此相适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应随之调整。而后继治疗费的增加则符合民法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我们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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