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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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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儒两家都强调人类来源于自然界,依赖自然界为生,都认为不存在对人类行善与对待自然物仁爱之间的对立,也都没有出现要么维护人类利益,要么保护自然在道德上的两难选择。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协调,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与对自然物的行为规范的统一,是儒道两家共同遵守的原则。 在西方,生态伦理的整体主义思维,也逐渐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一些环境法学者甚至将这一思想运用到整个法学理论当中,将法律主体范围扩大至动物甚至整个自然界。这对传统的法律调整论,尤其是环境法调整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传统的法律部门偏重于工具理性和认识理性,功利地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处处以人为中心。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也狭隘地,人为地局限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对自然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将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成为自然的操纵者,控制者,由此带来了不可想象的恶果。而生态伦理学则将道德价值的中心放在人与自然系统的高度协调上,舍弃人对自然的控制、征服而谋求二者的和谐。 诚然,从实证的角度看,环境法制度体系,基本上还处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控制之下,但在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中,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默迪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理根的动物权利主义,施韦莱和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利奥波德和奈斯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等等,也逐渐对环境法的立法和施行在实践层面上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应然的追求和实然的发展来看,环境法注重于道德理性和审美理性,这必然要求法,特别是环境法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之中。这不仅是环境法调整论发展的必然归属,也是环境法价值得以实现的必经途径。正如笔者前文述及,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片面地,僵化地将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必将不利于环境法学的发展,也是对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新环境伦理价值观的严重挑衅。 人内生于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符合人类最根本的利益需求,也是人类伦理道德的要求。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正是这种要求的直接体现,又是新的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5 环境法调整论的意义和作用 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实现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的基础,是营造良好的环境道德的基础。实现环境正义,要有一套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即制定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法体系。也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实现环境公平,要重视和强调民主和公众参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区际公平(不同区域的人之间的公平)、生命体之间的公平(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公平)等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的有机结合、公众参与加环境法制就是环境法治。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从法律上肯定、确认、尊重和保障环境权是环境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环境道德高尚化,就要形成环境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法的实施与提倡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环境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道德。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广为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认为:基于互相尊重与关心和保护地球的道德准则是持续生存的基础;我们的生存依赖于对其他物种的使用,这不仅是使用问题,而且也是道德问题,我们要保证它们的生存并保护其生境;应把人类的道德观念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把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维持持续生存作为人类的道德准则。环境道德含有对待自然的“义务”性规范,这种“义务”是促使将环境道德上升为环境法律义务即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基础。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是将人类环境道德理念、原则、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良好的环境法律,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就是促进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构成环境法治的基石。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的结合,即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 新的调整论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的尊严,这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有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环境法的鲜明特点。正如民法包括物权、债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一样,环境资源法也包括环境权、自然资源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则充分地体现了上述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作用。任何理论都体现一种价值观念,任何法律学科理论都为其基本法律规范服务,但是没有哪种传统部门法学理论能够像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那样,充分体现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 正如笔者上文所言,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社会和环境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为了保护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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