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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字体: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树木,勿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又如,西汉的景帝曾下诏:“令郡国务勤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4)等等。虽然这些内容零星,分散,但业已证明了法律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法律的这种调整作用,当以环境法表现地最为充分。

  笔者以为,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产生,其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恶化和对立.它又是在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增长和难以调和的基础上得到发展.随着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传统的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已难以对人类利益作出充分和完整的保护,于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就日益显露,并集中体现在了环境法这一代表性的法律部门之中。可以说,环境法就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以最广泛地保障人类利益为使命的所有调整人类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的有机组合.

  对于环境法调整论的事实证明,可由以下例子作出。

  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分别有A和B两家企业。A是造纸厂,B是一家大型渔场。A企业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了河流,使河流水体受到了污染,以致B企业大量种鱼死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时候,由于相关的环境法律的介入,迫使A企业的污水达标排放或A企业关闭,从而减少了对河流的污染,水环境不仅得以恢复,也减少了B的损失。在这一过程中,该相关的环境法律作为调整的主体,而调整对象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排污者和与河流污染有利益冲突的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与河流污染有利益冲突的人与河流水体之间)因为环境具有共有性和整体性的特征,所以,确切地说是调整了整个人类与该河流水体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上述例子形象地说明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亦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与非人自然物是否成为法律主体无关,当法律未加以调整时,不论是人还是自然都不是法律主体,而一旦法律对人与自然进行调整,人与自然则都成为了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突破和发展,是对旧有的人类思维模式,思考习惯以及价值追求和处世方略的修正。虽然正处于发展阶段,方兴未艾,但却已在人类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及法律关系模式的重新构建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 新调整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环境的思想,是有关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调整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概括说来,马克思主义早就内蕴了新调整论的思想。

  第一,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活动并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 (5),“人靠自然界生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6)。等等。

  第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人类“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能存在了” (7) 。

  第三,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首先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8);“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关系和联系;只有在这些社会关系和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9)

  第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人与自然的统一与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0)

  第五,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正如恩格斯所言: “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1)马克思也说: “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12)

  第六,法与自然关系密切.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指出: “法律只有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13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4);人们往往忘记了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15)

  上述观点,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4 发展中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调整论的影响

  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是以人与自然平等共生,和谐共处为哲学基础的。

  在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这一哲学基础的雏形“天人合一”的理念。尔后,这一理念经过中国历代哲学家所遵循和发展,成为了中国近代环境伦理哲学的基础。

  孔子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道德范畴来考量,他说: “知者乐水仁者乐山.” (16)孟子则以“诚”这一概念来阐述天人关系,孟子说: “诚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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