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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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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促使政府下决心严格执法收回闲置土地从而客观上有利于保护耕地的土地储备制度,因为有利于政府敛聚巨额建设资金而使其被迅速贯彻并推广了。 然而,第一.给予政府部门经济利益从而刺激其执行制度的积极性,这样的积极性很快就可能走向制度设计的反面—— 《再思考》承认:“城市旧城改造项目大多占地面积较大,拆迁量也较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其中”。这实际上是说,存量土地实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成本相当高。该部土地要纳入储备范围,政府必须付出相当高的代价,与通过征用农地相比,受利益驱动的土地储备部门无疑会尽可能的选择增量征地。当然,也许你会说,城市存量土地由于地理位置的优势,可以买个好价钱!是的,不错,它可能会买个好价钱——但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呢?难道不同样需要给他们提供安置用房的土地吗?而且,既然原来的土地具有地理位置的优势,当该地块上的居民被异地安置后,他们当然有权要求比原居住房屋更大的安置房屋以补偿失去的地理优势,这将使增量征地不可避免! 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政府取得巨额土地收益可能成为土地储备制度得以执行(这于原有的闲置土地收回制度形同虚设相比,确实是一种制度设计技巧的成熟)的动力,但这一制度无论如何是与耕地保护无关甚至有害的制度。(一个简单的实证检验:可以通过统计当前各地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数量,看其中市郊增量储备土地与收回的存量储备土地究竟哪个多?) 第二.政府的超额土地收益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的根本原因。 《再思考》指出,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城市政府能够完全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土地……按照城市政府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并运用市场机制出让和出租……”。 很明显,如果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那么储备期限将因为过于短促而失去制度设计的本来意义;如果无视法律的规定使征收(征用)的土地长期储备,待价而沽,政府及其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就有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六.结语: 据悉,土地储备制度是抄自香港这个前殖民地的政策。就制度创设的理由而言,香港的低税制对于政府财政资金的获得提出了相当的挑战,而拍卖名义上属英王实际上由政府掌握的土地以获取财政收益的土地储备制度,因为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矛盾而被长期实行。现在看来,这一制度对于香港维持其高度自由的避税港型经济体系是成功的。然而,大陆不是城市国家,政府也不是在低税制下运行;更重要的,房地产业今天不会,将来也不会成为中国经济的引擎,换句话说,它永远也不可能取得类似其在香港经济中取得的地位。 因此,这样两个千差万别的社会,效法其土地储备制度是否适当,回答即使不完全否定,至少也不应象杨先生那样将该制度夸耀为“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啊!革命导师早就断言过法律的阶级性和意志性(当然还有历史性)⑤,而杨先生一鸣惊人,将一种舶来的制度提高到与自然真理同等的高度,真正匪夷所思! 就我国基本土地制度而言,存在着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但法律对于它们的保护是严重不平等的。相对于国有土地可以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增值,集体土地只不过是国有土地的预备队而已!无疑,土地储备制度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即得利益者的地位,从而妨碍制度改革的可能或使改革成本增大;同时,因为利益趋向而失去中立,这样的政府随时都可以用它的公权大棒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护之盾砸的粉碎! 参考文献: 1.《经济学原理》 [美]格里高利·曼昆著 梁小民译 三联书店2003年1月 2.《经济学的困惑与悖论》 [美]马克斯··考森 肯那泰勒著 吴汉洪 苏小囡译 华夏出版社2003年1月版 3.《经济学原理》 [美]格里高利·曼昆著 梁小民译 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 4.《略论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目的》 吴汉良 武汉大学 5.《共产党宣言》 [德]马克思 恩格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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