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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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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赔偿标准和范围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其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我国《工伤保险暂行条例》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雇佣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受害人的请求,除人身损害外,尚兼及物之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受利益,受害人初可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还可向雇主主张精神抚慰金。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体赔偿的标准,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但总体上看工伤赔偿标准低于雇佣损害赔偿标准。 (八)、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它在发生工伤赔偿后,只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工伤赔偿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佣损害赔偿,它是由民法来调整,它直接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相关条款和责任原则来处理。 参考文献: 1、宁丽红著《雇佣契约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2、房绍坤著《论雇佣人的民事责任》。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3、李明著《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载中国法院网 4、黎建飞庄仪表著《工伤赔偿诸类型案例评析》2003年《判解研究》第2辑 5、王利明著《民法侵权行为法》 6、金福海著《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2003年《判解研究》第2辑 7、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三民书局1993年版 9、王全兴著《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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