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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资金证明和扣划还贷问题的法律规定[讲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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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出具资金证明必须慎重,但不必谈资金证明色变,要严格按照存款人的资金余额出具,并且加上诸多限制性条件,主要有:本资金证明复印无效;本资金证明只证明截止年月日存款人帐户资金情况,对此后的任何变化,本单位不承担证明责任;本资金证明只用于什么什么用途,严禁挪作他用;本单位只证明存款人当前帐户资金余额情况,而不对存款人的资金实力等提供担保,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客户与存款人进行经济往来应自行严格审查其资信状况,本单位对客户在资金证明出具后以来资金证明进行经济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扣划还贷及存单质权的行使 [一个曾经操作过的实例]储户孙某在A信用社存款20000元,同时拖欠贷款本息18000元,贷款到期后孙某一直未还,现A信用社欲自行提取存款偿还贷款本息。请问: 1、A信用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断的法律依据何在? 2、A信用社应当如何操作? 3、如果孙某以其存单质押在B信用社贷款拖欠本息18000元,B信用社要求形式存单质权,A信用社应如何操作? (一)主要法律依据:1、合同法;2、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2月23日(法(经)函[1990]8号)《关于银行扣款侵权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扣划还贷问题的批复;4、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的约定。 (二)应当符合的条件 扣划还贷本质上属于行使合同法规定抵销权的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1、同种种类的债务,存款及贷款均属货币债务,属于同一种类; 2、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注意所谓的二级机构或A信用社为B信用社扣划的问题。 3、债务均已到期,注意贷款未到期和存款未到期问题。 存款人提出抵销要求的,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行使权利;金融机构在扣划款项后,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存款人。 (三)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几种扣划行为 1、承诺专款专用后又扣划; 2、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串通骗取他人预付款等款项后扣划的; 3、代他人扣划款项还债的; 4、超过贷款本息金额扣划的。 (四)对实例的解答 1、A信用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有关抵销权的规定。 2、A信用社将款项取出时,在存单背面注明提取存款的原因、提取人及提取金额、存单余额等要素,取款人处加盖信用社公章,剩余款项以存款人名义另换新单存入本社,在提取后尽快通知存款人。 3、存单质权的行使程序与信用社抵销权行使的程序相同,只是提取人不同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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