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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引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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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说明的信托是一种全新的制度,不但具有法律关系运作的功能还有组织功能[12]等其他功能,这些功能本文不予以讨论。 2、资本集合体的强式组织形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如前所述资本集合体的组织形式有超强式、强式、弱式的划分,纵观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多采取强式和弱式,只有极少数采取超强式,而且是改进了的有限合伙形式。鉴于本文是为了认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并限于篇幅,只对公司形式进行简要分析。 “在拉丁文中,‘Universitas’、‘Collegium’和‘Corpus’是与‘公司’概念相对应的、三个通常可以互换的同义词”。其中“Collegium”的字面意思是指同行之间的组合。在法律上,它是指“从一个按正当方式组成的权力当局那里,同时获得类似委托(mandate)的一群人”。[13]这是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开始,但是这种形式的公司存在于罗马法,并没有与法人及有限责任相联系,并不是资本集合体的组织形式,而是人的联合形式。公司作为资本集合体的组织形式始于经济高速发展,资本迅速积累和集中的近代,是政治民主在经济中的反映,由于经济民主思想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资本集合体中贯彻政治中已成熟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实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制衡。“公司制度将一种分权制衡的民主管理机制引入公司,使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形成了一种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均衡性和法定性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从而在微观经济组织领域中实现了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的有机统一”。[14]因此选择公司形式将有助于实现资本所有者对公司经营者的制衡,弥补资本所有者在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所带来的缺陷,对于公司型基金来说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持有人提供了对顾问公司或经营者的刚性制约机制。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取得最大成功还在于其自身的特征:集中管理,所有人的有限责任,股权的自由转让和公司的永久存在。[15]这些特征实现了自由和安全、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从而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独特优势。 3、信托中的强势与弱势 信托起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移植,但由于法系的不同,导致两大法系下的信托具有不同特色,探究两者的区别最根本的在于概念与法律传统的差异,在概念上,英美法受判例法和法官造法的法律传统的影响,“采‘目的导向’或‘效果取向’的思维模式,即对特定法律行为的定义,通常不注重其成立要件的分析,关注的多是其法律效果”。[16]大陆法系采取的是“要件导向”思维模式。在信托财产权上,英美法体现“二元所有权”: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上采取“一元所有权”的观念,但按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构造,且将信托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单行立法。 而在大陆法中既有坚守信托的要件的实质性和形式性统一的信托,也有只坚守信托要件的实质性而轻视或弱化其形式要件的。如前所述信托中的主要要件有信托财产、信托义务、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处分。其中信托财产和信托义务是必备要素,但形式可以多样性,而所有权的转移或其处分则可只具有实质而弱化其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将信托按对其要件坚持的程度划分为强式信托和弱势信托,所谓强式信托是指完全坚守信托所有构成要素的形式与实质统一的信托,如遗嘱信托,遗产从信托契约生效时即将遗产转移给受托人,而且是所有权的完全转移,形式上要求严格,须公示公信,动产须转移占有,不动产须登记过户。而且一但受托人接收后,即成为一项特别财产,与受托人固有的财产相区别,设专户管理。而受托人则须负信托义务。这种信托具有超强的破产风险屏蔽功能。由于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形式与实质上的统一性,因此信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属于破产财产,可对抗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当然受益人的债权人可通过受益权的转让形式获得受益权。弱势信托是指只坚持信托构成要件的形式而弱化其实质,或只坚持其实质而弱化其形式的信托。前者如自营式公司型基金,只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形式,将基金财产交付受托人(保管人),保管人专户管理,区别于其自有资产,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质却相当弱化,在这种模式下,受益人的保护相当薄弱,信托财产的破产风险屏蔽功能也较弱。后者则只要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质,无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从逻辑上讲英美法中的宣言信托与拟制信托就属这种类型。 划分出强式信托与弱势信托的意义在于:1、用弱势信托的立法解释来包容信托的更多种类,赋予信托制度更多的灵活性。2、用来澄清以往对信托认识中对弱势信托不是信托的认识,更好地发展更加丰富内涵的信托。3、可通过强调强势,坚守信托财产独立性、所有权转让或为其他处分等要件的形式与实质统一,促进信托业的专业化、健康化的发展。 4、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运作形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人类对资本集合体运作形式的高度智慧的产物,当经济高速发展,资本积累增加,出现大量资本集中和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又大量存在急需大量资金的欠发达地区,而资本家却缺乏相应的智慧和信息,这时就出现资本集合起来由专家运作的需求,由此证券投资基金便应运而生。历史上这种情况最早出现在英国,而英国则是一个信托观念和信托制度极为发达的国家,随后各国的基金都是对其引进和改造的结果,1868年采取信托形式的第一个投资基金即“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在英国成立,从此开始演绎信托对世界经济史改造的神话,因此证券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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