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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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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正确界定破产财产,使破产财产达到最大值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已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尚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尚未清收的债权和利息、企业的无形资产等。另外,对企业产权不明的财产、职工的集资款,以及企业使用的土地等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分别处理。 1、对破产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财产,坚持从实际出发。这主要是针对成立于五六十年代的企业,当时这些企业的资产是靠主管领导一手指划,没造册登记,或产权证也遗失的。对此采用公告寻找产权人,要求主张权利者限期到法院登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限期届满无人主张产权,或仅有主张但无依据的,即裁定该资产归破产企业所有,列入破产财产,同时由清算组持法院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2、对破产企业交纳的集资款,据其集资性质予以处理。A、名为集资,实为向职工借款的不列入破产财产;B、如是投资入股,既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又参与了分配企业的盈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C、集资款属于劳动纪律保证金或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如果职工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也没出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那么,应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将此款退还职工,不作为破产财产。 3、特别注意把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列入破产财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能对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持续影响的非实物形态的一项经济资源,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标记、许可权、商业秘密、商业信誉、销售网络等。破产企业往往因管理不严、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其无形资产很容易被忽视,在破产清算时一般只注重对有形财产进行评估,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处理或处理不当。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提高素质,擦亮眼睛,科学地界定无形资产的范围,加强和完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规范地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拍卖和转让,将其所得列入破产财产,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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