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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管理层持股         ★★★ 【字体: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管理层持股

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目前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从政策上已遭到否定,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律主体资格已存在瑕疵。

  二、中小国企管理层持股

  2005年4月11日由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于一度暂停的管理层持股问题,首先从中小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开始有条件放行,严格规范,其重点在于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和产权转让资金的来源等。

  1、改制对象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暂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2、管理层界定

  “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从这个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于员工持股并没有限制性效力。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3、资金来源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因为《贷款通则》(96)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否定了管理层通过银行融资的渠道,而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银行融资仍然是融资最为重要的途径。

  曾经管理层持股资金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筹集,但需要管理层信托持股,但新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禁止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间接的封堵了管理层持股融资的另一渠道。

  因此目前管理层持股资金来源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管理层自有资金。

  (2)国企职工身份转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管理层也是国企职工)。

  (3)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大多利息较高,江浙一带民间借贷年利率甚至可能高达20%以上,融资成本较高,而且民间借贷毕竟金额和途径有限。

  但管理层持股往往需要资金量较大,特别是管理层收购优势所涉资金动辄过亿,单单依靠管理层自有资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以及民间借贷远远不能不足。

  因此,在实践当中存在着管理层利用企业资源,从企业客户、合作者等关系单位短期借贷,再用企业资源给关系单位各种形式的丰厚回报。但这种方式一旦暴露则可能牵涉刑事法律,可谓管理层的一种无奈和铤而走险吧。

  4、持股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许国资委禁止管理层信托或委托持股是为其监管方便,或许为了防止管理层利用信托筹集持股资金,或许国资委认为既然政策已允许管理层持股,则管理层信托持股引起增加成本与风险已没有市场,也或许兼而有之吧,总之目的已经不重要,结果已如此。

  鉴于此,管理层持股只能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持股或者通过其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但是相比较而言,基于以下几点,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则相对较为受到青睐:

  (1)根据新《公司法》,股东人数不能突破50人,如果管理层人数众多,则可能受到公司法股东人数的限制。

  (2)如果管理层拟持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则其不具备持股主体资格,因为根据目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自然人持股,在2003年曾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管制,如果自然人持股在前,尔后引进外商,则不受限制。关于自然人持股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下文详述。

  (3)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规定,大大降低了管理层通过设立公司持股所需的资金总量和资金成本,此款规定也可谓是公司法对公司投资权的彻底放开,我想这也是国家政策层面鼓励投资和大型并购的一种举措吧。

  (4)从融资的角度,通过设立的公司作为对外融资的载体,相比较自然人直接融资,已经树立起一道风险屏障,对于管理层本人更为安全,而且实践中,公司对外融资也比自然人融资更易操作,比如可以设立公司股权作担保。

  5、其他特别规定

  (1)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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