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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选择与平衡理念         ★★★ 【字体:
公司治理选择与平衡理念

  三、 法定治理与任意治理——公司治理模式的原则与平衡

  分析到此,能作出的一个结论是:公司治理的博弈理论比法定主义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基于公司治理博弈理论的立法模式将成为公司法发展的主流。

  但是,不论是哪种方式,在我过都可能遇到一个比较尴尬的事实,那就是我国这两种方式的照搬都可能遇到问题。对于现行的立法规定的模式,其弊病前文已经分析过了,那就是一个公司架空法律规定的结构并不是困难的事情,同时,即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怠于履行其职责,或者以消极的方式履行职责,“公司自治”也是非常合理的借口,使法律难于深入调整。

  而博弈平衡理论缺陷则在于:在我国,一股独大的情况太普遍,股东、董事与经理与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太强,典型的情况是:大型公司,具有人事档案的管理权,从而能对公司高层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在这样的环境下,博弈空间过于狭小,实在难以通过博弈形成三者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权利平衡。

  但是,应该看到,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公司的治理模式不是长久之计,通过立法方式予以指引在短时间内的确效果显著,这点从《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发展情况可以看出,从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可以明确得出结论,但是,多年的管理问题仍然没有通过公司立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

  1、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短期投机行为十分明显,稳健增长性公司不多。

  考察这点从上市公司的公报和股票价格上非常明显,今年6月的初步统计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公司实际估价已经跌破净资产[12],虽然中间有多种因素的干扰,但公司整体缺乏稳定增长确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再从近几年产业发展情况观察,从98年的彩电价格大战到现在的汽车价格大战,每年的各种大战不绝,以至到今年来在美国和欧盟频频遭遇反倾销,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在现行公司治理机构下,公司的投资流向表现出了明显的短期行为。

  2、 公司发展中对相关方利益缺少必要的关心

  在现行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的短期行为明显,促使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相关方的利益关注不够,,以环境问题为例,在我国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的公司在所有公司中所占比例少得惊人,而ISO14000体系是出口中必要的通行证书。

  虽然公司设立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盈利,但是不注重相关方利益,必然最终影响到公司盈利目标的实现,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我国的公司法即将改革,一些学者也阐述了对公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考,如王保树先生就指出,在公司法改革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利,在改革中应该考虑:

  1、增加任意性规范,减少强制性规范;

  2、充分肯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在调整公司关系中的作用;

  3、缓和对有限责任公司机关的规制[13];

  上述建议正是代表放松法定治理模式,而增加公司治理自主性,为公司治理的博弈提供必要的空间的设想。

  如果把《公司法》的改革视为采用博弈理论构建公司治理的第一步,那么还有一个重要的平衡点必须分析到:那就是公司自治与法律的引导之间的平衡点又在哪里。

  在美国,一个明显的倾向是:在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成分越来越多的同时,上市公司所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却有着更严厉的公司治理“规定”,如比法律更严格的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这点对寻找公司法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处颇有启发,那就是,不论公司内部治理如何配制权利,从外部观察,公司信息的外部特征必须公正,且能满足其他法律的要求。实际上,证券法、会计法、环境法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都对公司有所要求,这些法定的要求虽然不是直接规定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对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却不容小看。

  第二、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博弈过程中,董事会或者经理利用其本身优势地位,谋求更大的权利分配是可能的,公司法应该对此进行原则上的引导,保证博弈的公正进行环境,对弱势群体的维护利益作出制度上的安排,而不是对权利配制直接进行干预。这也就是公司法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点。

  四、结论

  现阶段,探讨公司治理的问题是公司法上的热点问题,就本文的分析来看,我国公司法改革中值得考虑的问题是:

  1、用立法直接规定公司治理的权利配制是不足取的,这点应该在理念上改变,与其将公司治理由法律规定,还不如将其还给公司自己,由公司自己解决。但是,公司法应该为博弈的公平进行和弱势人的保护提供制度上的安排。

  2、公司法的立法上应该淡化对公司主体的规定和限制,转而在公司的财务规范、信息公开、产品责任、环境责任等其他方面有所加强,通过这些来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换句话说,法律虽然不变直接为公司划定治理方式,但是法律可以给公司“出考题”由公司自己给出答卷。

  3、公司的治理本身也是系统,所涉及的问题远非公司法本身能解决,例如大型公司的人事管理权问题,它使员工依附于公司,这显然不利于公司的博弈,这些都需要通过其他改革措施来进行。

  注释:

  [1]:《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玛格丽特•布莱尔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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